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1浏览次数:10文章来源:学生事务部(安全保卫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苏教财〔200739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并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上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的前2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考查、实习、技能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七)二年级以上学生,通过计算机一级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优先;在校期间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  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按照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将指标下达各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公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计划;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的班级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四)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

(五)各二级学院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必须在学校人民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切实保证二级学院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经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予以3天的公示,对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将初审名单与申请表等按当年规定时间上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

(六)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对各二级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31日前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于每年1231日前下达,由学校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里,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省里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扣减,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如有弄虚作假者或在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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