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6-06-01浏览次数:10文章来源:学生事务部(安全保卫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和管理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并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证体系认定的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六)学习态度认真,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考查、实习、技能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没有不及格科目;

(七)同等条件下,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八)同等条件下,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优先;在校期间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优先。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每年9月下达,同时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

第四章  申请及评选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助学金的指标,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各二级学院公布国家助学金计划;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的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同时关注“江苏学生资助”公众号,填写资助申请平台中的个人信息。辅导员负责指导所带班级有申请资助需求的学生,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填报家庭经济信息情况,并提出资助申请;

(四)在学生提交申请后,学校及时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平台,导出

 “三表”:信息采集表、量化积分表、申请表,对申请人提交的家庭经济信息量化积分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五)班级民主评议推荐。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且参加评议的同学多数同意方可推荐。评议时,除了参考量化积分之外,还采取个别谈心谈话、与家长联系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过程中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在院内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定;

(六)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各二级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130日前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经费于每年1231日前下达,学校收到资助金后,按照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里。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省里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扣减,同时接受广大师生、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如有弄虚作假或者在当学年违反校纪校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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