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在校本科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人数的5%。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宿舍不合格通报、通报批评或各级违纪处分;
(二)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奖学金等校级及以上荣誉;
(三)每学期德育成绩考核成绩均不低于90分,前五个学期平均GPA成绩不低于3.5(全英班GPA不低于3.0);
(四)实习期间表现优异,收到用人单位好评或者个人创业取得成绩,并按时完成毕业论文等相关要求的,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80分以上;
(五)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第四条 学生在评选期间仍处在受处分期的,不得参加评选。
第五条 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二)不能按时毕业的。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评选按初步遴选、复核审定两阶段进行。初选每年4月份进行,复审在5月份;
(二)各二级学院毕业班辅导员根据评选条件,在广泛征求同学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提名,各二级学院根据提名初评、公示,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批确定初选名单;
(三)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对初选对象进行复核,复核名单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公示,经校长办公会审批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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