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百年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6-06-01浏览次数:12文章来源:学生事务部(安全保卫部)

第一章  助学范围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服务以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以便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环境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合适的社会活动及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等。

第二条 学生个人自行在校外兼职工作,应限于假期,不能影响学习。

第三条 为了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不影响学习,学生勤工助学时间一般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意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且责任心强;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德育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四)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现象;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由本人申请,经辅导员、二级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审批,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第七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申报审批工作于每月月末进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须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应遵循贫困生、优秀学生优先原则,选派学生上岗。

第十条 学生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按照岗位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在录用学生后,应将录用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将工作量报学生工作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工作,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及安全自负;在学校从事勤工助学期间如有违反规章制度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勤工助学表现突出的同学,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可用学校勤工助学基金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应遵守工作协议,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章  资金、报酬和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报酬,按实际工作量*每小时标准计算。每小时标准24元。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七条 由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每月月底前汇总《勤工助学报销单》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财务处统一打款至学生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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